(2017)渝02刑终2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张其贵容留他人吸毒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其贵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刑终290号原公诉机关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其贵,男,1981年4月8日出生于重庆市云阳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重庆市云阳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8年10月13日被云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1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同月13日被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16年7月2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同年8月2日被云阳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两年(自2016年8月4日至2018年8月3日)。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阳县看守所。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审理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其贵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7年6月8日作出(2017)渝023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其贵不服,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张其贵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其贵申请撤回上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其贵撤回上诉。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2017)渝0235刑初21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 红审判员 谭卫华审判员 王 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 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