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4执8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4执8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机构代码49518447-X。住所地:博山区青龙山北路**号。法定代表人:岳玲,局长。委托代理人:纪绪前,该局山头食药所副所长。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营业执照注册号370304600253415。住所地:博山区山头街道办事处大观园半园楼。经营者:范家军,男,197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淄博)食药监食行罚[2016]0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听证,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9月13日以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生产销售不合格腌青椒、香疙瘩咸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为由,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淄博)食药监食行罚[2016]0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的内容是:没收违法所得90元;处罚款伍万元整。申请执行人一并提供了据以作出该决定的证据材料一宗。请求执行该决定书部分内容,即要求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缴纳罚没款45090元。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举行了执行听证会,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纪绪前,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的经营者范家军到会,各自充分发表了意见。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淄博)食药监食行罚[2016]0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1日送达给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于2016年10月21日缴纳罚没款5000元。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淄博)食药监食行罚[2016]0700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又不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缴纳罚没款4509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7年7月11日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强制执行。二、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必须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缴纳罚没款45090元,并承担执行费用。三、被执行人博山山头酱味园调味品经营部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张 磊审 判 员 于莎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赵昕渝书 记 员 田 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