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楚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楚兰英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282号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57328126025),住所地河北区金正公寓3-11-1108号房间。法定代表人:苏妹,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彦勍,女,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秘嘉鸿,男,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员。被告:楚兰英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楚兰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华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