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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12民初3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简新平与兴人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梧侣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简新平,兴人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梧侣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12民初3114号原告:简新平,男,1973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兴人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梧侣店,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梧侣大社里25号之三。法定代表人:喻旺标。本院在审理原告简新平与被告兴人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梧侣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简新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简新平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简新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简新平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审 判 员  宋 岩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徐铭泽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