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5行审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825行审274号申请执行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法定代表人王萍,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王迎九,副大队长。被执行人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红卫,经理。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因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牌号为豫H×××××重型半挂牵引车于2016年05月13日04时13分在省道212线(平朔线)38公里100米实施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以外的道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违法行为,作出410825-1903621353号处罚决定书:罚款50元,记0分。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又未起诉,也未自觉履行该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为此,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2017年7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5-1903621353号处罚决定书进行了审查。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焦作市宏伟运输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410825-1903621353号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温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410825-1903621353号处罚决定书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张玖霞人民陪审员 王东华人民陪审员 李志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 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