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83执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嵊州市开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开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嵊州市开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张开平,裘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3执1284号被执行人:嵊州市开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772212-0,住所地:浙江省嵊州市剡湖街道东南路107号。法定代表人:张开平。被执行人:张开平,男,汉族,1972年12月1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被执行人:裘焱,男,汉族,1974年10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嵊州市。本院(2016)浙0683刑初768号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单位嵊州市开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开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裘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决生效后,本院刑事审判庭就涉财产部分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开平已缴纳罚金五万元、被执行人裘焱已缴纳罚金五万元,另查明被执行人嵊州市开鑫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名下无存款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 健 民审 判 员 章 志 标代理审判员 潘 立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马文庆(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