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行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侯学艺与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学艺,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002行初56号原告侯学艺,男,汉族。1950年7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法定代表人朱发业,该管委会主任。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住所地许昌市新兴路东段。负责人冶伟杰,该办公室主任。原告侯学艺诉被告许昌市东城区管委会、许昌市东城区统一征地办公室撤销行政行为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侯学艺诉称:二被告于2009年将原告的许昌越调剧团家属楼列入拆迁,原告等61户拆迁户之一。当时出台的政策是折一赔1:1:2比例赔偿,置换许昌市滨河名郡小区的5号楼10楼的房屋,根据这赔偿比例原告家被拆迁的房屋面积101.98平方米,应当置换122.376平方米的楼房,可原告家实际置换的新房96.5平方米,少获得房屋面积25.867平方米。由于二被告在签订的安置协议侵害了原告依法享有安置房屋的权利,原告在无奈之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唯有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被告与原告签订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并且要求被告对原告重新安置25.867平方米。望法院支持原告诉请,请求:1、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生效;2、请求法院重新作出拆迁补偿安置;3、依法判令原告将少获得房屋面积25.867平方米归原告所有;4、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共同承担。本院认为,本案原告起诉状中所说的请求确认原告与二被告签订的房屋的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无效,判令原告将少获得房屋面积归原告所有,重新作出拆迁补偿安置,系民事诉讼的范畴,因此起诉人没有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侯学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至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菅卫华人民陪审员 刘会霞人民陪审员 吴媛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梦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