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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肖强与赖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强,赖跃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802民初1711号原告:肖强,男,1964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吉安市吉州区,。被告:赖跃洪,男,195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吉安市吉州区,,。原告肖强与被告赖跃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强、被告赖跃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2、本案所产生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6年6月2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整,2016年8月20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50000元,共计借款100000整,同时出具借条,被告在借条上签字,载明:今借到肖强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是10个月。现约定还款期限届满,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拖欠。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依法提起诉讼。被告赖跃洪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现在没有能力归还原告借款,原告曾经答应再借100000元给被告生意周转,如果原告再借100000元给其周转,才有能力归还原告借款。本院认为,被告赖跃洪承认原告肖强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肖强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现借款期限已届满,原告主张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赖跃洪偿还原告肖强借款10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由被告赖跃洪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生效后,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义务,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曾晔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琳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