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224刑初3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被告人姜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一案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某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224刑初38号公诉机关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某,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湖南省茶陵县人,汉族,大专文化,茶陵县****林场贻山分场场长,住茶陵县。因涉嫌失火罪,于2016年8月9日被茶陵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辩护人陈智军,湖南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茶检林刑诉[20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2月8日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茶陵县人民检察院以事实、证据有变化为由,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之前,公诉机关因事实、证据有变化而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茶陵县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十份。审 判 长 刘荣华人民陪审员 谭 斌人民陪审员 毛可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刘 彬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七条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