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602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娟月与陆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月,陆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73号原告:王娟月,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陆志华,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娟月与被告陆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5元,撤诉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燕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