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5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娟月与陆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娟月,陆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573号原告:王娟月,女,1985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被告:陆志华,女,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幼蕊,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秋玲,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王娟月与被告陆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45元,撤诉减半收取3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柯燕玉PAGE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