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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3执66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文超,刘静,王宝臣,张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66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庆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方化臣,职务:董事长。被执行人:王文超,男,1989年5月16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刘静,女,1991年9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王宝臣,男,1959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庆云县。被执行人:张建强,男,1973年10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商初字第4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划被执行人刘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86)存款2000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二、扣划被执行人刘静在中国工商银行庆云支行的账户(账号:16×××32)存款5193元至庆云县人民法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化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