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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21执恢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刘杰文与刘根政、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洛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杰文,刘根政,刘文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洛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1021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刘杰文,男,生于1945年4月4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刘根政,男,生于1962年4月13日,住洛南县。被执行人刘文博,男,生于1989年7月2日,住址同上,系刘根政之子。执行申请人刘杰文与被执行人刘根政、刘文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作出(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已于2015年5月13日发生法律效力“由被告刘根政、刘文博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刘杰文借款人民币132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月利率10%计算,从2011年6月26日计算至本金给付之日,二被告互付连带责任。”权利人刘杰文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执字第00186-3号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权利人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和解,达成协议,除被执行人刘根政经法院强制执行回的1650元外,由从第三人麻坪中学执行回的被执行人刘根政的到期债权中偿还申请执行人刘杰文15140元,其余申请执行人刘杰文予以放弃,现申请执行人刘杰文已领回共计16790元,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洛南县人民法院(2015)洛南民初字第001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文平审判员  刘全幸审判员  冀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建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