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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91执4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周仕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周仕虎,张洪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91执4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负责人:殷建波,行长。被执行人:周仕虎,1977年8月20日被执行人:张洪兰,女,1978年3月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周仕虎、张洪兰应当在调解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高新支行支付借款本金等共计215397.63元,但被执行人周仕虎、张洪兰至今未履行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鲁0391民初419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仕虎、张洪兰名下的银行存款218600元。二、若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晓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