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02执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杨占峰、万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杨占峰,万凤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02执17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负责人梅轩。被执行人杨占峰,男。被执行人万凤英,女。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世纪广场支行与被执行人杨占峰、万凤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执行期间,对被执行人杨占峰、万凤英的一处抵押房屋依法进行评估、拍卖,但因评估、拍卖需要较长时间操作,目前正在进行期间,所以案件终结执行,待拍卖结论出来后再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802执173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泽彪代理审判员 周利娥代理审判员 庞兴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腾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