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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91民初15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原告夏红涛与被告王晓清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红涛,王晓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1民初1523号申请人:夏红涛。被申请人:王晓清。担保人:孟祥权。原告夏红涛与被告王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夏红涛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标的额8万元)。申请人提供担保人孟祥权所有的鲁K321**号车辆作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夏红涛在诉讼过程中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但依法应当提供担保。担保人孟祥权自愿以自有的车辆作担保,应予准许,其提供担保的车辆依法应当采取保全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担保人孟祥权所有的鲁K321**号车辆;二、按申请人申请的标的额8万元,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王晓清名下的、坐落于威海市黄家沟3号6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提供担保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于海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姚雪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