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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526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形臣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张形臣,徐春叶,庄金保,徐清广,崔汝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26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负责人:杜朝宏,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付文庆,该行客户经理。被执行人:张形臣,男,1984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徐春叶,女,1986年3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庄金保,男,1973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徐清广,男,197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崔汝明,男,1973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高唐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张形臣、徐春叶、庄金保、徐清广、崔汝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唐县支行暂时与被执行人达成一致意见,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张形臣、徐春叶、庄金保、徐清广、崔汝明的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1526执恢字第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志军审判员  宋绍忠审判员  高文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相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