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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20民特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杨某1杨某2与王某申请宣告公民失踪特殊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某1,杨某2,王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20民特19号申请人:杨某1,男,生于2009年4月25日,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法定代理人:向某,女,生于1950年10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申请人:杨某2,女,生于2004年4月28日,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法定代理人:向某,女,生于1950年10月8日,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王某,女,生于1977年12月18日,苗族,住云南省昭通市盐津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某1、杨某2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过程中,申请人杨某1、杨某2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杨某1、杨某2提出撤回申请,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杨某1、杨某2撤回对被申请人王某宣告失踪的申请。审判员  弋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