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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行审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与娄汉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娄汉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辽0281行审104号申请执行人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瓦房店市世纪广场1号。法定代表人王大勇,系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李帅,系该局法制科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曲彦瑾,系该局国土监察大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娄汉会,男,1971年2月23日生,汉族,系农民,住址辽宁省瓦房店市。2017年3月29日,本院收到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强制执行该局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的瓦国土资监罚决字[2016]永A17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机关瓦房店市国土资源局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李 玲人民陪审员 武 渺人民陪审员 吕秀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回 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