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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9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与余正兵杨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余正兵,杨光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936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住所地:重庆市秀山县中和街道迎凤居委会东风路199号。负责人:罗波,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刚,该行职工。被告:余正兵,男,1984年2月7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被告:杨光艳,女,1978年10月24日出生,重庆市秀山自治县人,住本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与被告余正兵、杨光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秀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杨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曾露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