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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02执20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易建平、姜任保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易建平,姜任保,姜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902执20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易建平,男,196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姜任保,男,1966年5月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被执行人:姜枫,男,1992年3月9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易建平与被执行人姜任保、姜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29日作出(2016)赣09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一、易建平与姜任保、姜枫双方一致确认姜任保、姜枫尚欠易建平借款本金80万元、利息28万元,合计人民币108万元,由姜任保、姜枫于2016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本金80万元、于2016年9月30前支付借款利息28万元。二、如未能按上述第一项约定如期归还任何一笔款项,易建平有权就尚欠所有款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并由姜任保、姜枫自2016年2月1日起向易建平加付借款利息(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息2分计算至债务偿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240元,减半收取计币762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人民币12620元,由姜任保、姜枫负担。申请执行人易建平于2016年12月12日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姜任保、姜枫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对其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车辆。本院将被执行人姜任保、姜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902民初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建华审 判 员  张云兵代理审判员  聂华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