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2民初2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2180唐四九与武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四九,武双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282民初2180号原告:唐四九,男,1954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男,1982年6月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被告:武双平,男,1969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唐四九与被告武双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四九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武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按缺席程序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四九诉称:2014年5月17日武双平向其借款并出具一份借条,言明今借其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元整。此后武双平仅归还5000元。至今尚欠218000元。该款其经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诸法院,要求判令武双平归还借款218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武双平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武双平曾向唐四九借款,2014年5月17日,武双平向唐四九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到唐四九人民币贰拾贰万叁仟元整(223000.00元)。”嗣后,武双平于2015年2月18日归还5000元,余款未能归还,唐四九经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借条及本院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中,武双平尚欠唐四九借款218000元,该款应予偿还,故对��四九要求武双平归还借款21800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武双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能到庭抗辩,应视为对诉讼权利的放弃,并承担对自己不利的后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武双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唐四九借款218000元。如果武双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7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5130元,由武双平负担,该款已由唐四九垫付,武双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唐四九。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季 仲代理审判员 李 进人民陪审员 史留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叶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