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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素军与张钢锋、陈焕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军,张钢锋,陈焕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86号原告陈素军,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钢锋,男,1969年05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焕岭,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军诉被告张钢锋、陈焕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钢锋、陈焕岭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陈素军负担。审 判 长  赵迎春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书 记 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