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6民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陈素军与张钢锋、陈焕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素军,张钢锋,陈焕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6民初86号原告陈素军,男,1963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张钢锋,男,1969年05月13日生,汉族,住滑县。被告陈焕岭,男,1964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素军诉被告张钢锋、陈焕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素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张钢锋、陈焕岭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素军撤诉。案件受理费2850元,减半收取1425元,由原告陈素军负担。审 判 长 赵迎春审 判 员 李 伟代理审判员 赵志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书 记 员 赵颜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