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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22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谌贵德申请执行陈志金、陈志文、陈英、陈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谌贵德,陈志金,陈志文,陈英,陈红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22执816号申请执行人:谌贵德,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金石镇。被执行人:陈志金,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陈志文,男,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被执行人:陈英,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建平镇。被执行人:陈红清,女,汉族,住四川省三台县八洞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谌贵德与被执行人陈志金、陈志文、陈英、陈红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生效法律文书的判决,被执行人应当在继承其父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偿还欠款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均表示不继承遗产,也不承担偿还债务的义务,本院依法处置了被执行人之父的遗产,所得价款已经清偿了被执行人的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 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胡梦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