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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522行审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与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民委员会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城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阳城县国土资源局,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晋0522行审23号申请人:阳城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刘海义,任局长。被申请人: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宋晋锋,任村委主任。阳城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该局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阳国土资处字(2016)第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阳城县国土资源局认定:2012年8月30日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民委员会与宋学义签订临时占用土地协议,将本村窑占集体土地519平方米按每年每平方米2元租给宋学义使用,共收取一年租金1039元。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63条的规定,属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81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39条之规定,责令阳城县凤城镇宋庄村民委员会限期改正其非法出租集体土地行为,没收非法所得1039元,并处非法所得20%的罚款207.8元,共计罚没款1246.8元。该处罚决定于2016年12月29日送达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又未提起行政诉讼。阳城县国土资源局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认为,阳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阳国土资处字(2016)第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阳城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12月27日作出的阳国土资处字(2016)第85-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审 判 长  张永红审 判 员  张丽云人民陪审员  侯素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冯小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