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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执4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新月李成立李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曹新月,李成立,李四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5执433号申请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培培,女,汉族,1956年10月21日生。被执行人曹新月,女,汉族,1970年1月19日生。被执行人李成立,男,汉族,1966年7月25日生。被执行人李四清,男,汉族1966年4月12日生。本院在执行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曹新月,李成立,李四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豫1725执433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在法律规定的二年时效期间内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磊审判员 康 熙审判员 方光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冯 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