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民初2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宋志与姚继先、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志,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姚继先
案由
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民初242号原告:宋志,男,1965年5月3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明华,北京倡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地盛南街甲1号院3号楼C612。诉讼代表人:韩传华,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被告:姚继先,男,1948年10月20日出生。原告宋志与被告北京国光高科电子有限公司、被告姚继先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宋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志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邹明宇审 判 员 刘 彧代理审判员 苏汀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 助理 刘 琦书 记 员 尚 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