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2民初210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洪香、梅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洪香,梅先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22民初2106号之三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住含山县。法定代表人:储玉保,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林峰、彭其胜,该行员工。被告人:洪香,女,1968年9月3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被告人:梅先佳,男,197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含山县。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洪香、梅先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洪香、梅先佳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等价值财产予以查封冻结,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洪香、梅先佳银行账户存款6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洪香、梅先佳等价值财产。案件申请费620元,由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山县支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姚远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昌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