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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民辖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周黄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黄仙,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民辖终56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周黄仙,女,197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三垟乡吕家岸村周子垟亨哈绿色食品开发与销售管理中心大厦1、4-5、12层。负责人:徐文华,行长。上诉人周黄仙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17)浙0304民初27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各个被告住所地均为苍境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法律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中小企业金融服务合同》约定,发生争议由被上诉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约定符合法律规定。本案被上诉人所在地为温州市瓯海区,故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瓯翔审 判 员 陈莉萍审 判 员 胡爱玲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吴洋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