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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刑更1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王琳抢劫、盗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四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刑更1146号罪犯王琳,男,1976年6月10日生于吉林省长春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四平监狱服刑。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19日作出(2003)长刑初字第209号刑事判决,认定王琳犯抢劫、盗窃罪,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9月11日为该犯减为有期徒刑19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刑期自2006年9月11日起至2026年3月10日止。截止2017年6月1日余刑为8年9个月9天。执行机关吉林省四平监狱于2017年7月12日提出对该罪犯的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王琳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并在本院审理期间,主动履行财产性判项1千元,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但该犯在服刑期间多次违纪,应适当降低减刑幅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琳减去有期徒刑1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郑 薇审判员 迟守平审判员 安 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