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602执1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鲍志龙、章剑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志龙,章剑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02执1123号申请执行人鲍志龙,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被执行人章剑峰,男,198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原告鲍志龙与被告章剑峰、董彬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50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确定:一、被告章剑峰归还原告鲍志龙借款人民币10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鲍志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因被告章剑峰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本辖区内各大银行,未发现被执行人章剑峰有较大存款。查询不动产、车辆等管理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已查封其名下浙D×××××车辆,暂未发现车辆下落。此外,未发现本案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平代理审判员 金宏刚代理审判员 姜卫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朱 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