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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8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5

案件名称

刘长江与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长江,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

案由

储蓄存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1民初8417号原告刘长江,男,汉族,1964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委托代理人熊学斌,重庆新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9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6761326526。负责人陈开平,行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长江与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储蓄存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长江于2017年7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长江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长江撤回对被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分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04元,减半收取302元,由原告刘长江负担。审判员  张叶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