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8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成金、孙庆利等与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金,孙庆利,孙宾,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山东泗水金环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初40号原告王成金,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泗水县。原告孙庆利,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泗水县。原告孙宾,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泗水县。被告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廷泉,镇长。第三人山东泗水金环宇纸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370831200001652。法定代表人王晓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金、孙庆利、孙宾与被告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金、孙庆利、孙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赵增芬人民陪审员 王 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