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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81行初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王成金、孙庆利等与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乡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曲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成金,孙庆利,孙宾,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山东泗水金环宇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曲阜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881行初40号原告王成金,男,汉族,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泗水县。原告孙庆利,男,汉族,1967年3月17日出生,住泗水县。原告孙宾,男,汉族,1973年2月5日出生,住泗水县。被告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蒋廷泉,镇长。第三人山东泗水金环宇纸业有限公司,社会信用代码:370831200001652。法定代表人王晓燕,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成金、孙庆利、孙宾与被告泗水县金庄镇人民政府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行政诉讼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撤回起诉,是其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成金、孙庆利、孙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孔维波人民陪审员  赵增芬人民陪审员  王 领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任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