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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430民初8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张裘霖与王钟明、翟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彭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裘霖,王钟明,翟林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430民初805号原告:张裘霖,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江西省吉安市泰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文洪,江西惟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钟明,男,1982年8月2日出生,在外务工,住彭泽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彭泽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翟林燕,女,1986年2月1日出生,医生,住彭泽县。原告张裘霖与被告王钟明、翟林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裘霖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平、贾文洪,被告王钟明委托诉讼代理人殷德海,被告翟林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73280元及利息,2017年4月26日之后利息按月利率2分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被告翟林燕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人行公司”)为一家互联网金融公司,自主开发运营手机软件“借贷宝”,借贷宝注册用户可在自己的好友间自由达成借款协议。被告王钟明与原告为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起被告在借贷宝平台阅读并同意《借款协议》,发布借款要约,约定到期还本付息。原告在借贷宝平台上阅读并同意了《借款协议》,确认出借给被告15笔共计45280元,并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鹰皇金佰仕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将上述款项划付至被告支付账户。另外被告王钟明多次线下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支付,截止2017年1月18日,原告与被告在微信上确认被告王钟明共欠原告28400元。之后被告未按期足额还本付息。被告王钟明辩称,原告主张的债权首先是高利贷,其次是原告明知被告借款用于赌博,因非法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故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被告翟林燕辩称,被告王钟明在外借钱是用于赌博,且家里人都不知道王钟明在外借款,故不同意承担还款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原告提交15份借款协议(附转账记录),用以证明原、被告间借款事实的存在。二被告认为该协议内容第七条违反法律规定,是高利贷,且被告借款的金额有些不是整数,不符合正常的出借金额。经查,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从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借贷宝,原、被告均系该借贷宝实名注册会员,被告王钟明通过借贷宝平台向原告借款,并自愿签订借款协议,是一种新型的便捷借贷模式。故原告提交的15份借款协议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原告提交微信聊天记录,证明被告王钟明承认线下欠原告28400元。二被告认为在2017年1月18日微信记录中被告王钟明是认可共欠原告24700元,没有线上和线下之分。经查,本案被告王钟明通过人人行公司的“借贷宝”账户向原告借款,还款也必需通过人人行公司的“借贷宝”账户。故微信记录中的借款与通过人人行公司的借款不是同一个借贷关系。结合被告王钟明提交的2016年6月26日至2017年3月15日期间王钟明与原告微信往来账目明细和原告提交的2017年1月18日原告与王钟明的微信记录,本院可以确认王钟明还通过微信支付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1月18日尚欠原告26400元,因2017年3月13日(180元)、3月13日(150元)、3月15日(1000元)被告王钟明归还了原告1330元,故被告王钟明通过微信借款还欠原告25070元。对原告提交的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二被告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人人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系从事互联网金融综合信息技术服务的专业化公司,运营管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借贷宝,原告张裘霖与被告王钟明均系该公司借贷宝实名注册用户。自2016年12月31日至2017年1月18日期间,被告王钟明(乙方、借款人)与原告(甲方、出借人)、人人行公司(丙方)通过“借贷宝”平台分别签订了十五份《借款协议》,被告王钟明向原告借款金额共计45280元。十五份《借款协议》均约定了借款基本信息、借款流程(出借人通过借贷宝平台同意向借款人出借资金后,将出借资金存入出借人借贷宝账户,并授权人人行将出借资金由出借人借贷宝账户划转至借款人借贷宝账户,划转完毕即视为借款成功,借款成功次日即为利息起算日。)、还款流程(…还款日的次日视为宽限期…借款人于宽限期24:00前仍未足额偿还借款本息的,视为借款人逾期,自逾期之日(宽限期次日)起,则按照24%的年化率计收利息,直至借款人清偿全部借款本息为止。…)等事项。借款当日,原告借贷宝账户中相应的借款金额即转入被告王钟明的借贷宝账户中。之后,被告未按协议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另外,被告王钟明还通过微信支付方式向原告借款,截止2017年1月18日被告王钟明尚欠原告26400元,之后被告王钟明分别于2017年3月13日分两笔归还原告180元、150元、于3月15日归还1000元,共计归还了原告1330元,现被告王钟明通过微信借款尚欠原告25070元。二被告于2008年11月26日在彭泽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后于2017年3月24日在彭泽县民政局协议离婚。本院认为,互联网金融作为一种新型金融业务模式为交易各方提供便捷。本案原告张裘霖与被告王钟明均是人人行公司和腾讯公司实名注册会员,被告王钟明分别通过“借贷宝”平台和“微信支付”平台向原告张裘霖借款,之后归还过部分借款,现尚欠款项共计70350元(“借贷宝”借款45280元、“微信支付”借款尚欠25070元)。原告与被告王钟明之间的借款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现原告要求被告王钟明归还借款,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因双方在通过“借贷宝”平台签订借款协议时就此予以明确约定,且该约定也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故对此部分的逾期利息依法予以支持。另因双方通过“微信支付”平台借款未就支付利息予以约定,故对此部分的逾期利息依法不予支持。关于二被告辩称王钟明所借款项系高利贷,是用于赌博,应不予保护的意见,因未提交合法有效证据予以证实,故对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本案借款发生在二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故被告翟林燕对该债务应当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钟明、翟林燕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张裘霖借款本金70350元及以45280元为本金,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偿清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30元,减半收取815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江 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