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红旗与李建伟、侯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旗,李建伟,侯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20号原告:王红旗,男,197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一丁,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建伟,男,1971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侯春英,女,1970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李建伟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秦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红旗与被告李建伟、侯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红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旗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程婉侠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家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