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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6民初14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红旗与李建伟、侯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红旗,李建伟,侯春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6民初1420号原告:王红旗,男,1972年11月0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一丁,河南立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李建伟,男,1971年0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被告:侯春英,女,1970年09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系被告李建伟之妻。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国政、秦萌,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原告王红旗与被告李建伟、侯春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王红旗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红旗在审理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325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程婉侠人民陪审员  郑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侯家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