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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民终24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刘帮均、郑玉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帮均,郑玉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民终245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帮均,男,198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云南省昭通市大关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玉随,女,196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经常居住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丽杭,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金,福建思阳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南大道新季路238号第七层。主要负责人:朱清鸿,经理。上诉人刘帮均因与被上诉人郑玉随、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莆田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2017)闽0305民初8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刘帮均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刘帮均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庄莉琳代理审判员  陈碧金代理审判员  陈钟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丽禹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