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94民初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与张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94民初995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住所地:长春净月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负责人:马波,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石凯,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李晶莹,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春平,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受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诉被告张春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立案时,本院向其出示了《缴费通知书》,告知其应按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在该《缴费通知书》上签名确认。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应在收到本院交款通知书后七日内交费,如未按期交纳,则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于2017年7月19日收到本院签发的交款通知书,但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此,本院认为: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逾期未交纳诉讼费,应按自动撤诉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家利物业管理(上海)有限公司长春分公司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薛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路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