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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124民初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赵永生与张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饶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永生,张宝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饶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1124民初769号原告:赵永生,男,1979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衡水市饶阳县。被告:张宝华,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献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永生诉被告张宝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永生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永生申请撤回对被告张宝华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永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8元,由原告赵永生负担。审判员  段占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路会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