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民终8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郭嘉树与辉南县金得顺矿业有限公司及郭久民等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郭嘉树,辉南县金得顺矿业有限公司,郭久民,韩丽洁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民终8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郭嘉树,住吉林省靖宇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辉南县金得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辉南县抚民镇。法定代表人:张国栋,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郭久民,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辉南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韩丽洁,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辉南县。上诉人郭嘉树因与被上诉人辉南县金得顺矿业有限公司、郭久民、韩丽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辉南县人民法院(2017)吉0523民初1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郭嘉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郭嘉树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郭嘉树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7000元,减半收取3500元,由上诉人郭嘉树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吴兴彦审判员 盖晓晨审判员 李尧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