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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9民初2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樊素梅、吕文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樊素梅,吕文明,闫东明,刘文举,郭小美,薛小梅,刘金枝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134号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河南省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盘林,系该社理事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令琦,河南另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樊素梅,女,汉族,1978年11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吕文明,男,汉族,1973年8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闫东明,男,汉族,1959年12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文举,男,汉族,1978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郭小美,女,汉族,1974年6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薛小梅,女,汉族,1964年5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刘金枝,女,汉族,1961年10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新蔡县。关于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樊素梅、吕文明、闫东明、刘文举、郭小美、薛小梅、刘金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2月6日被告樊素梅向原告借款50万元,期限1年,月息千分之11.01,被告吕文明、闫东明、刘文举、郭小美、薛小梅、刘金枝为该笔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该借款于2014年2月6日到期,七被告一直未还,原告起诉要求七被告偿还借款50万元及利息。本院认为,原告发放贷款后,应及时全面掌握借款人及担保人住址变动情况。借款逾期后,虽然原告依据借款凭证及担保合同诉至本院,但不能提供被告的有效地址,应视为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本院多次查找不到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新蔡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熊华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金 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