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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3民初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祥凤与吴立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祥凤,吴立志,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03民初990号原告:陈祥凤,女,197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牛求德,男,195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文健,男,197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告:吴立志,男,1976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宿松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松泽,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宜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第三人: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经营者:娄靖,男,1979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原告陈祥凤诉被告吴立志、第三人安庆市大观区满堂红房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原告陈祥凤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祥凤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祥凤撤诉。案件受理费3260元,减半收取为1630元,由陈祥凤负担。审 判 长 胡 艳代理审判员 周 鑫人民陪审员 宣立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柳馨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