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26民初4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金树红与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树红,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XX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4370号原告:金树红,男,197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浦江县丰安路32号。法定代表人:缪伯炉。被告:张必辉,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被告:XX,男,1977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浦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树红诉被告浙江凯天建设有限公司、张必辉、XX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树红负担。审 判 员 黄国振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郑 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