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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执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陈志祥与于九、刘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祥,于九,刘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81执574号申请人:陈志祥,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申请人:于九,女,1974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刘琴,女,1987年7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天长市。本院在执行陈志祥、于九与刘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刘琴名下拥有房地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刘琴所有的与执行标的218125元等值的财产。二、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董茂军审 判 员  李贻明人民陪审员  郑同祥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潘 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