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502民特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葛爱珍、葛建春等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爱珍,葛建春,葛建霞,葛建红,魏建平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502民特114号申请人:葛爱珍(系死者葛恒礼之妻),女,汉族,农民。申请人:葛建春(系死者葛恒礼之子),男,汉族,农民。申请人:葛建霞(系死者葛恒礼之女),女,汉族,农民。申请人:葛建红(系死者葛恒礼之女),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建春,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军龙,男。申请人:魏建平,男,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7月26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葛爱珍、葛建春、葛建霞、葛建红与申请人魏建平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7月25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申请人魏建平于2017年8月1日前给申请人葛爱珍、葛建春、葛建霞、葛建红赔偿葛恒礼的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共计25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葛爱珍、葛建春、葛建霞、葛建红与申请人魏建平于2017年7月25日经秦州郊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穆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林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