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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723民督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张晶对李国伟等申请支付令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晶,李国伟,董艳玲,朱勇,乾安县鑫金源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723民督294号申请人:张晶,女,1982年1月16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乾安县乾安镇。被申请人:李国伟,男,1966年4月13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51委。被申请人:董艳玲,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昆池街51委。被申请人:朱勇,男,1972年1月25日生,汉族,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乾安镇在竹街12委。被申请人:乾安县鑫金源农副产品购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723MAOY369G9A,住所乾安县乾安镇传声街26委6组。法定代表人:朱丽琦,经理。申请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17年5月22日借款150万元。申请人请求本院督促被申请人偿还借款450万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借款150万元。支付令申请费人民币64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人民币元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岳成忠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立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