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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502执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与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军、泸州力远物流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叶军,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502执20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住泸州市江阳区。被执行人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被执行人叶军,男,汉族,1974年7月26日生,住四川省泸县。被执行人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住泸州市纳溪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泸州分行申请执行与泸州凯晨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泸州力远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叶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2015)江阳民初���第142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今后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我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华安审判员  邹 胜审判员  王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丽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