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8601民初95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毛思垚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思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8601民初957号原告:毛思垚,女,1991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静海县开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强,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南路263号尚8南开263国际产业园A座110室。主要负责人:肖淑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思垚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南开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思垚于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思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毛思垚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刘光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七日书记员 邵 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