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62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亚萍与高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萍,高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95号原告周亚萍,女,1998年7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高达,男,1999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周亚萍与被告高达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亚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亚萍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