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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周亚萍与高达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亚萍,高达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495号原告周亚萍,女,1998年7月16日出生,住商水县。被告高达,男,1999年1月4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大城县。原告周亚萍与被告高达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周亚萍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亚萍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玉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冬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