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执1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康常勇、刘寒松盗窃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常勇,刘寒松,康松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2执1580号被执行人康常勇,男,1997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刘寒松,男,1998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被执行人康松文,男,1991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康常勇、刘寒松、康松文盗窃罪罚金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寒松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交纳了执行款1000元(已履行完毕)。现查明被执行人康常勇、康松文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王 宁执 行 员 龚振旺执 行 员 金建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华景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