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陕7101行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骆顺银与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工伤认定决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骆顺银,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8)陕7101行初123号原告骆顺银,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梁天佐,陕西智圣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址:陕西省安康市旬阳县城关镇党家坝商贸大街57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9280160588641。法定代表人曾胜昔,局长。委托代理人许启明,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兴华,陕西法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骆顺银请求被告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一案中,经本院释明,原告骆顺银同意重新向被告旬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并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递交书面撤诉申请,自愿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骆顺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骆顺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骆顺银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玉红审判员 张 楠审判员 李 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丁晶晶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