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财保8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郝付祥、王洋洋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郝付祥,王洋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02财保88号申请人:郝付祥,男,1982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申请人:王洋洋,男,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申请人郝付祥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洋洋名下的鲁P×××××吉利牌小型轿车进行扣押(保全金额1万元)。担保人山东华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聊城分公司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王洋洋名下的鲁P×××××吉利牌小型轿车一辆。案件申请费120元,由申请人郝付祥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被申请人在足额交纳保证金后,法院将解除对该车辆的扣押。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张颂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云欣 百度搜索“”